齊魯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暫行處理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管理,推進建立良好學風,提高人才培養質量,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(第34號)》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申請碩士、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(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) (統稱為學位論文),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購買、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;
(二)由他人代寫、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;
(三)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;
(四)偽造數據的;
(五)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。
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,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。
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、學術規范教育,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,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。
第六條 各學院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,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,明確責任、規范程序,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、原創性。
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、由他人代寫、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,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;已經獲得學位的,依法撤銷其學位,并注銷學位證書。學校將向社會公布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。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,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。
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為在職人員的,學校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,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。
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、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、代寫的人員,屬于在讀學生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,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、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,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學校給予警告、記過處分;情節嚴重的,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第十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年度考核內容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,核減其招生計劃,甚至暫?;蛘叱蜂N其相應學科、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,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,并給予其負責人相應的處分。
第十一條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,學校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,必要時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,對其進行調查認定。
第十二條對學位申請人員、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,學校將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訴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第十三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,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第十四條本辦法與學校其他相關管理規定有抵觸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山東輕工業學院
二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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